基本案情2018年9月8日,Q女士与C公司(房地产公司)签署房屋认购书,决定购买C公司一套房屋,约定以首付款加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,并于当日支付定金。同日,Q女士与J公司(J公司受C公司委托办理房屋售卖 |
基本案情
2018年9月8日,Q女士与C公司(房地产公司)签署房屋认购书,决定购买C公司一套房屋,约定以首付款加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,并于当日支付定金。同日,Q女士与J公司(J公司受C公司委托办理房屋售卖等业务)签订《优惠服务协议书》,约定缴纳6万元优惠费抵10万元的购房款。2018年10月27日,Q女士与C公司签订了正式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并于当日向C公司交纳房屋维修基金。Q女士按照C公司的要求提交了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全部材料,后C公司告知Q女士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。因协商无果,遂Q女士委托我所李律师和梁律师代理此案,并向法院起诉。
判决结果
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诉请,具体如下:确认Q女士与C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;解除Q女士与J公司签订的优惠服务协议书;判令C公司向Q女士返还购房款、房屋维修基金及相应的利息;判令J公司向Q女士返还优惠服务费60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