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案情2018年6月,M公司与B女士签订《配套项目租赁合同》,约定将M公司位于太原茂业天地百货274平米的场地租赁给B女士,租赁期限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。合同签订后,D先生签订担保书对B女士租赁 |
基本案情
2018年6月,M公司与B女士签订《配套项目租赁合同》,约定将M公司位于太原茂业天地百货274平米的场地租赁给B女士,租赁期限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。合同签订后,D先生签订担保书对B女士租赁该场地承担连带责任。2020年1月31日,经M公司确认B女士已经撤柜,表明双方于2020年1月31日解除了租赁合同。之后,M公司未返还保证金及其他款项,B女士未能及时拆厅而继续占有使用商铺,双方均有过错。因M公司起诉B女士后提供的证据中存在D先生和L先生对该租赁合同的担保书,遂D先生和L先生共同委托我所李律师和梁律师代理此案,处理相关事项。
判决结果
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答辩意见,具体如下:确认D先生承担保证期间已过,D先生的保证责任免除;确认M公司提供的关于L先生对该租赁合同担保书签名并非L先生本人签署,L先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