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案情2013年10月,承兑汇票出票人B公司在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内环街支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一张,出票金额为5万元。2013年12月,H公司与Z公司签订一份《采购合同》,付款方式为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。H公司交货 |
基本案情
2013年10月,承兑汇票出票人B公司在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内环街支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一张,出票金额为5万元。2013年12月,H公司与Z公司签订一份《采购合同》,付款方式为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。H公司交货后,Z公司将其合法持有的上述《银行承兑汇票》转让给H公司,以履行《采购合同》项下货款支付义务。2014年1月初,H公司员工许某将该票据原件丢失,同月,H公司向平阳县公安局萧江镇派出所报案。后,H公司委托我所李律师和梁律师代理此案,并请求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上述票据公示催告,依法作出判决。
判决结果
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答辩意见,具体如下:确认上述《银行承兑汇票》无效;H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