崔某某、龙某某等寻衅滋事案。 |
基本案情
2013年12月28日,委托人浙江华庆集团有限公司基于编号为2013-12-24-01的《采购合同》,从案外人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处合法获得票号为31300052-24997115、票面金额为5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,作为《采购合同》项下的货款支付。2014年1月7日,申请人员工许某发现上述票据丢失,遂委托我所李雅楠律师、梁芳芳(实习)律师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公示催告。
判决结果
2021年8月27日,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出具判决公告,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,申请人浙江华庆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。